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附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改内容一览表

 2014年2月15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有关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2号).docx